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的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衡阳市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辖区内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可根据真实的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并报衡阳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地布局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便民、均衡发展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十一)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临时建筑、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二)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主营业务(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鞭炮、燃气、医药制品、医疗器械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城市(县城)区域中小学校周边100米距离以内;其他区域中小学校周边50米距离以内;
(六)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一)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门店(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门店,不包含摊点)总数不足35个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5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10个;华耀城、五一市场总量不超过20个。
(二)封闭式居住小区内不足10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栋可增设1个零售点。开放式居住小区内临街楼栋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不临街楼栋每10栋增设1个零售点(以双向通车的临街主干道自然划分开放式小区最小单元);
(三)火车站、高铁站、机场等区域内部,汽车、轮船的候车(船)厅内部等。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根据场内面积及旅客流量合理设定零售点,原则上每5个门店设1个零售点,不足5个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火车站、高铁站、机场等区域内部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汽车、轮船的候车(船)厅内部站点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四)行政村中每300户(指户籍档案中的户数)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300户的行政村每增加300户增设1个零售点。农村地区传统商业集聚地的零售点不在该总量限制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需要控制零售点数量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衡阳市城区和县(市、区)城区、镇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非流动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农村地区传统商业集聚地的集镇等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九条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其他类业态(包括但不限于主营服装、土特产、报刊文具、药品、五金交电、彩票销售、美容美发、文化体育、汽车美容、仪器仪表、网吧网咖、金银珠宝、家私家电、物流快递、洗涤护理、小型餐饮、棋牌室、中介等)零售点数量不允许超出辖区内零售点总量的5%。业态认定标准参照《烟草零售业态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规定。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时,因历史原因持有许可证的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已超越占比的,不再发放该类业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其他类业态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下降达到或少于前款所规定的规划数比例时,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烟酒商店、便利店、食杂店(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和居住小区除外);
(二)本办法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原持证人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问题导致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但只能申请变更一次。
第十一条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优抚对象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守法经营的,在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时可以给予适当放宽。但每户限办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出一个的申请,与其他申请人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自中学、小学、幼儿园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
本办法所称“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斑马线走斑马线的最短路径做测量。需进行距离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第十四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守法经营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延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衡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管理办法》(衡烟专〔2019〕16号)同时废止。如遇本办法与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