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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上接纳设备处理规则

来源:华体会hth登录入口ios    发布时间:2024-10-01 08:03:46

  (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依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第一次修订依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第2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上接纳设备的处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上接纳设备(以下简称卫星地上接纳设备),是指接纳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纳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上接纳设备的出产、进口、出售、装置和运用实施答应准则。

  出产、进口、出售、装置和运用卫星地上接纳设备答应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分规则。

  第四条工业产品出产答应证主管部分答应的出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上接纳设备出售给依法建立的装置服务组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第五条进口卫星地上接纳设备有必要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处理部分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上接纳设备的专用元部件有必要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分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分处理批阅手续,海关凭检查赞同文件放行。

  第六条卫星地上接纳设备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处理部分或许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处理部分授权的部分认可的认证组织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令、法规的规则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出售和运用。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上接纳设备的,有必要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处理部分提出请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处理部分批阅,凭批阅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上接纳设备。卫星地上接纳设备装置好,由批阅机关发给《接纳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答应证》。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的确要安设和运用卫星地上接纳设备并契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处理部分规则的答应条件的,有必要向所在单位提出请求,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处理部分赞同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处理部分批阅。

  第九条本规则发布前未经赞同设置卫星地上接纳设备的,有必要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第十条违反本规则,私行出产卫星地上接纳设备或许出产企业未按照规则出售给依法建立的装置服务组织的,由工业产品出产答应证主管部分责令中止出产、出售。

  违反本规则,私行出售卫星地上接纳设备的,由商场监督处理部分责令中止出售,没收其卫星地上接纳设备,并能够处以相当于出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则,私行装置和运用卫星地上接纳设备的,由广播电视行政处理部分没收其装置和运用的卫星地上接纳设备,对个人能够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能够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本规则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处理部分商有关行政部分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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